学校召开2023年纪律教育学习月动员部署会
8月31日,学校召开2023年纪律教育学习月动员部署会,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主题教育的成效,集中开展警示教育,全面动员部署今年纪律教育月活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切实把纪律教育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跃升发展的工作动力和实绩实效。
会上,校党委书记成洪波对认真组织开展今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进行了动员部署,并以《坚定不移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引领保障学校事业高质量跃升发展》为题作学习辅导报告。他全面梳理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缘由和发展、内涵和意义、体系和要求,勉励领导干部坚持学思践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精神,切实增强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成洪波要求,一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要把党的全面领导融入到管党治党、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全过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确保学校始终成为坚持党的领导、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二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党员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基层党组织要切实提高学以致用的能力,全校要扎实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到上下贯通、落实落细。三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干部队伍。全面加强党对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领导,加大干部队伍建设力度,提振领导干部精气神,强化担当本领和斗争精神。四要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要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党中央决策部署才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五要坚持以“严”的基调正风肃纪反腐败。坚持党性、党纪、党风一起抓,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加大监督执纪力度。
成洪波强调,要抓好“关键少数”,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学校领导干部要带头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进对党的创新理论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要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做到正确集中。要带头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树立正确用人导向,倡导和践行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要带头鼓足干事创业精气神,干在前,走在前,真正做到担当作为、勇于负责。要带头恪守清正廉洁政治本色,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在修身律己、秉公用权、廉洁齐家等方面做表率。
校党委副书记、校长马宏伟主持会议。他在会议总结时指出,全体干部教师要认真领会本次会议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守规矩、讲政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扎实有效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各二级组织机构要强化统筹兼顾,把纪律教育学习与主责主业结合起来,与新学期各项任务的谋划落实统筹起来,做好衔接融合、精心组织推进。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突出的位置,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立正身、讲原则、守纪律、拒腐蚀,为学校高质量跃升发展创造风清气正、昂扬向上的良好政治生态。
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察专员赖日辉通报了学校上半年纪检监察工作情况,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赖日辉提出五点要求,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强化政治担当;二要强化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三要坚持廉洁修身,将其作为终身课题、政治品格、人生追求;四要严格家教家风,从全面从严治党高度深刻认识家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激励家属知廉守廉承廉,传承清廉家风。五要强化责任担当,多为学校想、少为自己谋,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师生,在学校改革发展的主战场、维护稳定的第一线、服务师生的最前沿担苦、担难、担重、担险。
与会人员集体观看了警示教育片。会上还通报了学校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和2022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结果分析及整改情况报告。
校领导、中层干部、校纪委委员、设二级纪委的二级党组织纪委书记和纪委委员、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组织员以及相关党政管理部门科级干部参加本次会议。
学校2023年纪律教育学习月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面向全校教职工组织开展,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加强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
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安排在8月至9月期间进行,动员部署会后将开展“关键少数”集中警示教育和廉洁文化教育;学习研讨;“以案为鉴”系列警示教育活动;系列校园廉洁文化活动;监督执纪专项检查、专项整治和廉洁风险排查防控;作风建设深化等学习教育活动。
资料来源 | 东莞理工学院
(一审:黄梓筠;二审:于蓉;三审:魏东初)